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开,根据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监管。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