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完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开,根据信用信息实施信用监管。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