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物业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供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保修责任。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