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物业承接查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