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