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平台,为建设单位、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