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建设单位负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