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由5至15人的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或者尚有部分物业未交付使用的,应当预留成员名额,待交付使用后陆续补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鼓励、支持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规,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水平,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三)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五)未有本条例规定的物业使用和维护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六)未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利益;
(七)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书面承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不以权谋私。
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实行差额或者等额选举,具体选举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但得票数达到规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当选候补成员,并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在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依次递补。候补成员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候补成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5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公示期不少于7日。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