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经依法选举产生后,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