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经依法选举产生后,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