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业务能力及职业道德。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