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一般采用纸质方式实名投票;在确保业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