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有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书面申请后6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