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10人以上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申请:

(一)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

(二)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50%以上的;

(三)首套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已出售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25%以上的。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的文件资料。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