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有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会议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解散。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