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本年度产生的废弃食用菌菌包,应当在下一年度生产周期开始前完成回收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