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废弃食用菌菌包,是指在食用菌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由食用菌培养物和外包装组成的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