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用菌种植区域分布情况,按照利于生产、方便运输的原则,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划定废弃食用菌菌包临时集中堆放场,对暂时无法完成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废弃食用菌菌包临时集中堆放。
临时集中堆放场应当专场专用,设立标牌,明确管理责任人,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临时集中堆放场内的废弃食用菌菌包应当及时转运,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