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并积极利用国家和省有关资金,支持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防治科技研发、设施建设、综合利用等工作。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