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