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四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补贴、就业补贴等措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多形式就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