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五十条有效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向住所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就业援助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当及时认定和登记,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就业援助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