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经营,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等情况;不得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手段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不得侵害求职者合法权益。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等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