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创新公共就业服务模式。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承接公共就业服务,发挥其服务市场主体、促进就业的作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