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设立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其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许可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依法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