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等不同,以及因残疾受到歧视或者不合理限制。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