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意愿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以就近就便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街道、社区办理失业登记或者求职登记,自主选择参加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服务事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失业、求职登记者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就业援助等免费公共服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