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的,及时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就业登记。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