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的,及时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就业登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