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开展进校园服务,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建立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机制,为毕业生提供政策宣传、职业指导、求职招聘、创业指导、困难帮扶、职业培训等就业创业服务。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制度,确定就业指导工作人员,为毕业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