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条件和公平的就业机会,不得发布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户籍等方面歧视性内容和限制性条件的招聘信息,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