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二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户籍制度、用人制度、档案服务等方面改革,畅通人力资源社会性流动渠道,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等方面设置限制性条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