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鼓励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和跨区域务工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有利于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户籍管理、住房租购、子女就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