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调整、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