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就业支持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实施就业见习制度,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补贴。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鼓励优先留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