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条件。对初次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场地租赁、管理费用等方面给予减免收费的政策扶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