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企业就业,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