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投资、产业、区域、财税、金融、教育、人才等政策对就业的支持,强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联动,拓宽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优化企业用工保障服务,提升就业质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