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