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辅警应当按照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统一标识,持证上岗。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

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

辅警的证件、服装和标识,应当与人民警察的证件、服装和标识在外观上存在显著的区别。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