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辅警应当按照规定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统一着装、统一标识,持证上岗。辅警离职时,公安机关应当收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根据工作需要,辅警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警械。辅警的证件、服装和标识,应当与人民警察的证件、服装和标识在外观上存在显著的区别。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