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实行立法公开,完善座谈、论证、听证、征询、咨询等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充分表达。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听证等活动应当邀请有关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