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社区(村)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

(二)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

(三)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四)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合同、物业承接查验和退出交接等义务;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监管和负责不具备市场化物业服务条件住宅小区的基本物业服务;

(六)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推进社区治理。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