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成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化解物业管理纠纷。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应当带头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