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等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参与交通事故处理,做好流动人口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人违规收费等工作;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城市管理领域的违法建设、破坏公共绿化等违法行为;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的工业生产经营噪声、污水和废气超标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划管理以及违法建设的认定;

(七)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专用设施设备建设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等;

(八)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影响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安全的行为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财政、司法行政、经济和信息化、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