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