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新建物业时,电动车充电、快递寄存、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等设施设备,除法律、法规规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以外,应当同步建设或预留建设场地。

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应设置符合消防、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没有相应场所和设施的住宅小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