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物业服务人以“物业服务+便民服务”的模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增加养老、托幼、家政、文化、健康、房屋经纪、快递收发等服务项目。引导物业服务人运用新技术、新方法,促进互联网、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与物业服务的融合,提供定制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

物业服务人提供的便民服务,应当与业主协商制定统一的价格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