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需要。尚未售出的闲置车位、车库,应当提供给业主租用,不得只售不租。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不足时,经业主大会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依法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地、道路、广场等增设停车位。

对外临时停车及收费,由业主大会决定,临时停车不得影响业主及车辆的正常出入和停放。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并加强巡查,及时督促违停车辆驶离。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