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提前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书面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对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