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监管、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共服务、纠纷多元调处、公民诚信等协同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考核评价、分析评议、金融创新、区域协同、应急管理等制度建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