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教育,推动广泛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引导全社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公平竞争文化氛围,培育新时代知识产权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