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新能源、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人工智能、量子信息、深空探测、生命科学等未来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传资源、传统知识、民间文艺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咨询、信息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