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保护与促进相关职责。

市、县(市)区著作权管理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林业和园林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卫生健康、金融监督管理、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